“三级企业”这个称谓严格意义上讲并非法律概念,而是一个企业管理学上的概念。一般指企业集团所属的孙子公司,即子公司所持股的子公司,其相对于一级公司(企业集团)来讲即为三级公司。
一般来说,企业集团作为一级公司是母公司,由其作为股东持股或控股的公司为二级公司,由该二级公司持股或控股的公司即相对于企业集团来说被称为该企业集团的“三级公司”。如果该企业集团绝对控股或者独家持股二级公司,而二级公司也绝对控股或者独家持股该三级公司,那么该企业集团就是该三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从法律意义上来讲,该企业集团并非该三级公司的股东,但却会在该三级公司的权力和决策过程中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该企业集团就是该三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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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所有制性质不同分:
1、国有农业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
3、股份制企业
4、联营企业
5、私营企业
6、中外合资企业
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
(2)按经营内容不同分:
1、农作物种植企业
2、林业企业
3、畜牧业企业
4、副业企业
5、渔业企业
6、生产、加工、销售紧密结合的联合企业等。
企业类型:
(一)传统的典型企业和传统的非典型企业
1、传统的典型企业可以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这三种法律形态。
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是不按照投资冒险的历史和逻辑建立起来的企业,主要的类型有两种:合作社和国有企业。
(二)企业类型的其他划分
1、从企业所属的经济部门分,可划分为农业企业、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金融企业等;根据企业使用的技术装备及生产力要素所占比重可分为技术密集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可划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根据企业内部结构可划分为单厂企业、多厂企业和联合企业;根据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可划分为国有企业、公营企业、私营企业、合作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根据企业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可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等等。
2、企业的法定分类
企业的法定分类是国家通过立法,对该国的企业所进行的分类,亦即国家通过立法来规定的企业种类。国家通过立法对各类企业进行法律上的界定,使企业的类别规范化、标准化,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通过立法对企业的种类进行界定,使企业的设立人(包括企业的投资者)根据企业的法定种类,确定自己对企业种类的选择,一般情况下设立人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对企业种类的选择。同时,企业的设立人在设立企业时必须按照法律对不同类别企业的具体需求,如设立的条件、设立的程序、内部组织机构等来组建企业。
此外,在我国还可以按照经济类型对企业进行分类。这是我国对企业进行法定分类的基本作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目前有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涉外经济(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及港、澳、台投资经济)等经济类型,相应我国企业立法的模式也是按经济类型来安排,从而形成了按经济类型来确定企业法定种类的特殊情况。它们是:(1)国有企业。(2)集体所有制企业。(3)私营企业。(4)股份制企业。(5)联营企业。(6)外商投资企业。(7)港、澳、台投资企业。(8)股份合作企业。
企业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在农业种植,灌溉,销售,等领域有自己的专利,新技术,或者行业占有率比较高的,都可以。主要看上面路子有没有铺好,好了都可以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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